事實經過
律師主張
結果
適用法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