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借錢卻變成詐欺幫助犯?無罪!

詐欺取財-無罪

承辦律師 – 盧健毅 律師

事實經過

A因為家中經濟困難,卻因為債信不良,無法向銀行貸款足夠的金額,只好上網尋找民間借貸,放貸人員告知A為了讓債信分數提高,需要A的帳戶跟提款卡,之後公司會放款進去製造金流,等到債信分數提高就可以放款了。
A寄出存摺跟提款卡後,卻還是沒成功貸款,事後想要掛失,才發現帳戶已變成警示帳戶,不久後A收到警察通知, A才發現自己被檢警成了詐騙集團的共犯開始偵辦…。
A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擔心自己面臨刑事責任,才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 本案A涉及詐欺罪,但律師透過梳理A與詐騙集團的對話訊息,以及整理A自己本身的工作經驗,主張A對於詐欺一事並不知情。
  •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並沒有提出實際證據能夠證明A確實知悉自己會被當成人頭帳戶,故應該要判決無罪。

結果

  • 最終法官採信以A的經歷以及對話紀錄等資料,A確實在提供帳戶及提款卡時,只是為了貸款,並不知道會被當成人頭帳戶,法院判決將一審判決撤銷改判A無罪。
  • 被當作詐欺共犯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協助,整理有利的資料並,並完整陳述給法官,才能爭取到無罪判決。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