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男與B女本為夫妻,但因A男不照顧家庭、不給生活費一同照顧未成年子女,故B女憤而離婚,且因B女與未成年子女較為親近,B女友也成功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唯獨扶養費計算有所爭議,A男極力哭窮,聲稱自己有信貸及車貸要繳,並拒絕給付任何扶養費用。
律師主張
結果
法院以每月26,455元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數額,同時斟酌A男月薪8萬、B女月薪3萬,依照比例,A男需每月給付19,240元給B女,作為扶養之用。
適用法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