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不講武德,把小孩偷走怎麼辦?

承辦律師 – 林芥宇 律師

事實經過

A男與B女本為夫妻,但因A男與B女相處不睦,雙方決定先試行分居,兩造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就主要由B女照顧,A男固定時間來與B女居住兼照顧子女,渠料某日A男未與B女協商,即趁B女不在家時,直接將未成年子女抱走並且逃回老家,不論B女怎麼請求A男皆拒絕讓B女看見小孩,即便期間B女已經提告略誘、報警,A男皆以自己生父的身分,捏造B女會家暴云云,讓警察皆無法無法判斷真偽,導致B女長達9個月無法看見小孩。

律師主張

  • 在B女與A男離婚官司中,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讓法院先就扶養權部分為假執行,其中A男長達9個月不讓B女看小孩的行為,是符合暫時處分的重大急迫性。
  • 在爭奪扶養權中,A男多次汙衊B女有家暴行為,且私自將小孩帶走,並且不讓B女看小孩之行為,已經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此原則乃係在判斷扶養權歸屬中,很重要的參考。

結果

  • 暫時處分部分,法官裁定通過,B女得以在離婚官司結束前,即可重新找回未成年子女。
  • 離婚訴訟部分,法官也因A男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判定由B女取得扶養權。

適用法條

民法第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