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的朋友B向A借款數十萬元,雙方約定過幾個月還款,並簽訂借據,A便將數十萬元現金交付給B。怎料到,雙方約定還款期間屆至時,B卻避不見面,A經多方嘗試下,仍然無法取得與B的聯繫,且經由A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B卻也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否認借據上的簽名是真的,A只能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處理…
律師主張
結果
適用法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