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k in the box?緩刑!

加重強制猥褻-緩刑

承辦律師 – 盧健毅 律師

事實經過

A因為一時難忍性欲,竟然異想天開將生殖器放進紙箱內,再欺騙國中女生有獎徵答,猜紙箱內的物品是甚麼,後來東窗事發,A擔心自己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才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本案A涉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但A並未造成太大的危害,也希望能彌補被害人所受的傷痛,希望法官給A緩刑,再給A重新做人的機會。

結果

  • 本件二審法官認為A確實心有悔意,便給A緩刑的機會,希望A能記取教訓不再重蹈覆轍。
  • 發生妨害性自主案件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協助,整理有利的資料,並完整陳述給法官,才能爭取到最有利之判決。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222 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 224 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224-1 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