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毆打還被指傷害?無罪!

承辦律師 – 賴柔樺 律師

事實經過

A因工作而承租某透天二樓作為工作室,惟因房東B之父某甲有長期家暴紀錄,後於某日某甲又返回透天大吵大鬧,A趕緊通知甲之子B返家,而後甲與B發生爭執,甲開始持物品攻擊他人,而A為制止甲持續失控之行為,乃與B一起合力壓制住甲,並等待警方到場,但在壓制過程中,因甲不斷持續扭動,並咬住B的手,而B也反咬回去…。
其後,甲卻因B咬他而告B傷害,並連同當時壓制住甲的A也一同提告傷害,檢察官隨後將A、B、甲三人均以傷害罪起訴。A因否認有傷害,故找賴律師協助其無罪辯護…

律師主張

  • 經律師仔細閱覽法院卷宗資料,發現依照甲的診斷證明書記載其傷勢皆是位於臉部,且都是在壓制後遭B反擊所咬傷,必非是由A造成,再者,當時案發突然,A與B根本沒有事先傷害甲的共同行為決意,因此律師判斷本案A有爭取無罪的空間。
  • 綜合上述律師主張,法院最終認定A無罪。

結果

在多人發生互毆的狀況中,實務通常會以均有傷害判決,但仍然有爭取無罪的空間,因此委請律師協助尋找案件的蛛絲馬跡,就很重要,並從蛛絲馬跡中抽取對自身有力的證據。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