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律師主張
結果
法院認同王律師的主張,認定婚友社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且阿榮確實已經依照合約內容合法解除契約,因此阿榮勝訴,無須給付任何費用。
適用法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