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某日A收到法院文件,打開一看竟是隔壁鄰居提起訴訟希望A能將其部分土地上的農作物刨除後讓路給鄰居通行。A深感困惑,土地是A自己單獨所有,而且土地也租給他人種植農作物,而依照過往附近鄰居的習慣,都是走國有財產署的水溝通行,只是因為鄰居最近要蓋房子了,所以要求A要讓土地出來讓他可以開車過去,A認為鄰居此舉並不合理,鄰居應該要透過水溝建橋後開車通行才合理,但國有財產署卻透過代理人向法院表示水溝不能加蓋,加蓋會影響排水,A不知如何是好,只能趕緊找尋律師求助…
律師主張
結果
法官最終採行的通行方案是讓鄰居在水溝上加蓋並留取適當大小的清淤用水溝蓋,得以通行水溝,而A不用其將土地上的農作物刨除後讓路給鄰居走。
適用法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