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男與B女本為夫妻,但因A男與B女相處不睦,雙方決定先試行分居,兩造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就主要由B女照顧,A男固定時間來與B女居住兼照顧子女,渠料某日A男未與B女協商,即趁B女不在家時,直接將未成年子女抱走並且逃回老家,不論B女怎麼請求A男皆拒絕讓B女看見小孩,即便期間B女已經提告略誘、報警,A男皆以自己生父的身分,捏造B女會家暴云云,讓警察皆無法無法判斷真偽,導致B女長達9個月無法看見小孩。
律師主張
結果
適用法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