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因手上有閒錢,而將閑置資金出借給其朋友,並與朋友商議後收取高額利息,惟因另案A遭檢警搜索,並搜出本票、借據數張,經檢警詢問後,A承認有放貸行為,但否認犯罪。但因A在假釋中,其遭到檢警不友善對待,A怕其因此放貸行為而導致其假釋撤銷,趕緊找尋律師協助爭取無罪…
律師主張
結果
適用法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