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男為一大學學生,某日夜間騎車時,因一輛B公司的貨車違規闖紅燈迴轉,導致雙方發生車禍,A男四肢粉碎性骨折、多處挫傷,B公司的保險公司態度強硬,聲稱一處骨折賠5萬、加上A男的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只願意賠償30萬,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律師主張
結果
A男失能鑑定結果,認為A男有8%之勞動能力減損,A男可以求償之金額大幅提高,最後B貨車之保險公司選擇與A男以150萬達成和解。
適用法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