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與陸配離婚,在大陸要如何辦理呢?

作者:林倪均 律師

在大陸辦理-自願離婚

第一步:雙方至大陸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 臺胞證或身分證
  • 大陸配偶身分證、戶口名簿
  • 結婚證
  • 離婚協議書
  • 當事人近期2吋單人照片各2張
  • 其他大陸婚姻登記處要求的證明文件(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婚姻登記處洽詢)
第二步:向大陸當地有辦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 離婚證
  • 其他大陸涉臺公證處要求的證明文件( 應備文件可先向該公證處洽詢)
第三步: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 離婚公證書正本
  • 身分證正本(另須繳交影本1份)、簽名(或印章)
  • 填具驗證申請書
  •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驗證費
第四步: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正本1份
  • 離婚證
  •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 戶口名簿
  • 臺灣配偶最近2年內彩色照片1 張( 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 法定規費

結語

兩岸離婚登記有許多文件需要準備,程序較一般台灣人離婚繁瑣,又加上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程序,通常需耗時一至兩個月,若有文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辦理時間將耗時數個月,因此建議相關辦理程序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浪費您的寶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