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美和小明相戀多年終於步入禮堂,兩人一同購買一間中古屋,買賣看屋過程中,因為客廳瓷磚地板有破裂突起之狀況,故賣方同意減價10萬元做為磁磚修補的費用。沒想到,交屋後兩人準備進行重新裝潢,便將客廳破裂磁磚敲開後,發現磁磚底下的鋼筋混擬土鏽蝕呈現脆化現象,兩人驚覺不對勁,便向賣家要求解除契約,賣家則主張中古屋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不願意解約,兩人不知如何是好,便找上律師處理。
律師主張
經律師與小美、小明詳細討論案情後,隨即為兩人寄發存執信函主張要解除契約,之後提起訴訟,主張鑑定該中古屋有無氯離子過高之問題。
結果
訴訟過程中,經鑑定結果認定該中古屋為一海砂屋。買家考量海砂屋對於房價價格影響甚鉅,故權衡考量之下,同意以和解之方式,將本件爭議解決,小美、小明終於能放下心中的大石頭了。
適用法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