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死活不給錢,小孩扶養費如何計算?

承辦律師 – 林芥宇 律師

事實經過

A男與B女本為夫妻,但因A男不照顧家庭、不給生活費一同照顧未成年子女,故B女憤而離婚,且因B女與未成年子女較為親近,B女友也成功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唯獨扶養費計算有所爭議,A男極力哭窮,聲稱自己有信貸及車貸要繳,並拒絕給付任何扶養費用。

律師主張

  • 按民法第1114條及1116條之2規定,A男對其未成年子女,雖然沒有扶養權,但仍需要給付扶養費。且我國實務見解,扶養義務優先於其他事項,意即A男雖然稱自己有貸款要繳納,法院依然會判決A男須支付扶養費。
  • 扶養費的數額,目前實務見解,大多以行政院主計處所統計之各縣市每人月均生活費為準,因本案發生在新竹市,故以新竹市之109年每月均生活費26,455為準,法院大多都會認為,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為止,其扶養費即為每月26,455元。

結果

法院以每月26,455元作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數額,同時斟酌A男月薪8萬、B女月薪3萬,依照比例,A男需每月給付19,240元給B女,作為扶養之用。

適用法條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