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女於民國110年7月間,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扣薪命令,銀行稱A女於民國90年間有向他們借錢,後來欠錢不還,並且在110年5月間,明明知道A女沒有住在戶籍地,還故意將支付命令寄到A女的戶籍地,讓A女錯過異議期間的期間。
律師主張
結果
法院認定本案債權已超過時效,所以判決認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A女也不必再被扣薪。
適用法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